7月3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太康县城关镇人,无业游民,年过五十岁的他看着同龄的朋友都已事业有成,家境充裕,自己却是一事无成,嘴里不说,心里很不是滋味。2006年4月份,王某经好友耿某(已判刑)、穆某(另案处理)怂恿,决定尝试一个挣钱的捷径,于是经耿某、穆某策划,王某参与,三人找到个体车主于某,以其一个朋友在于某的车上被打为由,声称如果不花钱消灾以后出车就别想安稳,于某虽说心理很不情愿,但是也很无奈,为了日后能安生跑车,只好忍气吞声,拿1800元现金换个日后平安。2007年9月份,王某又伙同张某、马某、耿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以太康县汽车站没有通知他们续签合同为由,到汽车站强行要求续签合同,在未达目的的情况下,用太康县汽车站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相威胁,要求汽车站补偿5人损失共计35000元,未遂。2008年1月30日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敲诈于某的1800元现金已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王某第一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二次共同犯罪,系未遂,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王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