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是太康县农民,2006年7月21日夜,被告人周某窜至高朗乡小黄村村民黄某家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黄某发现,周某随手拿起一把铁锹将黄某打伤后逃脱,并将铁锹抢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采取入户盗窃、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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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是太康县农民,2006年7月21日夜,被告人周某窜至高朗乡小黄村村民黄某家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黄某发现,周某随手拿起一把铁锹将黄某打伤后逃脱,并将铁锹抢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采取入户盗窃、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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