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认定被告人郑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郑某,家住太康县城郊乡前王行政村,2003年10月14日上午,太康县城郊乡建南村村民杜长明、杜长营等人因宅基地问题同本村村民张为民等人发生纠纷,两家互不相让,并大打出手。杜长明、杜长营的朋友郑某听说此事后,立即指使乔某、申某、赵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建南村为杜家助威,参与殴斗,最后致使多人受伤,其中张为民、白桂云、马玉军构成轻伤。乔某、申某、赵某当场被抓获,郑某逃跑。2008年4月3日郑某到太康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指使他人参与打架,致多人受伤,三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