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居家过日子,都希望平平安安的,总担心家里出什么事,比如家中牛呀、羊呀等贵重物品被人算计。您别说,这种让人担心的事还真让一些人碰到过,这不,今年的五一节的夜里,常营镇一姓杨的农民就摊上了被盗的事,还挨了一砖头,好在没什么大碍,只落了个轻微伤,也没有丢一分钱的东西。不过偷东西的人被愤怒的村民打了一顿不说,还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是他做梦也没有想到的。 庭审回放:被告人叫曹文良,今年55岁,是太康县独塘乡农民,多年来靠收废品挣钱为生。 今年5月1日凌晨1点多,忙活了一天的被告人曹文良因为一天没有收到废品,就想趁晚上去弄点东西。于是就骑自行车乘夜色窜到常营镇西北大约8里地远的一个村庄,将自行车放在村子的东南头,趁着夜色进入村庄,径直来到一姓杨的人家门前,翻墙进入院里,蹑手蹑脚地将一个架子车底盘放在院墙上,正准备翻墙外出,不料碰落几块砖头,将正在院里睡觉的这家男主人惊醒。意识到有贼,男主人随即起身抓贼,边喊边抓住曹文良不放,情急之下,曹文良随手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这家的男主人杨红亮,随后撞倒矮墙逃到院外,后被赶来的村民抓获当即移交当地派出所。杨红亮的手、胳膊、腿多处被曹文良打伤。经过鉴定构成轻微伤。法庭上曹文良供述了他在1983年就曾因盗窃檩子、收音机、自行车、架子车下盘等财物被太康县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刑4年。 法庭宣判:6月13日上午,太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犯抢劫罪判处曹文良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释疑:曹文良本来实施的是盗窃,结果以抢劫罪被判刑,而且判了8年有期徒刑,宣判后,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太康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本案的审判长苏文刚介绍: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曹文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用砖头砸杨红亮,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第263条规定,我国刑法对入户抢劫的,量刑规定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被告人曹文良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未遂,对未遂犯可以减轻处罚,所以经过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曹文良判处8年有期徒刑。 他同时谈到:如果曹文良在被抓捕的时候不当场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曹文良盗窃一辆架子车底盘,价格远远达不到构成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只属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就可以了,是不按犯罪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