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分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张运想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年、五年、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0000元、1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2日晚、9月2日晚和9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运想、郑玉东、李明、田中科、刘淮河分别结伙在西华县半截楼村北地,太康县逊母口镇前屯村西南地、陶母营村南新变电站工地将3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及变压器铜芯盗走。其中张运想参与3次,郑玉东、田中科、刘淮河各参与2次,李明参与1次。2007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运想、郑玉东、李明伙同张红军(已判刑)、耿小生(另案处理)窜至太康县逊母口镇黄堂村董立中家中,将一辆东方之光牌农用四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6200元;同月23日夜,又窜至逊母口镇孙岗村,撬门进入宋和平家,盗走中州牌农用四轮车一部和王牌彩电一台,经鉴定价值2310元,后又到该村于国党家盗走车斗一部,价值3950元。同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运想、郑玉东、李明、田中科等人驾车到太康县独塘乡官庄西路口处,将一台511—100KNA变压器的铜芯和铁芯盗走,经鉴定价值16200元。同月14、15、16日,被告人张运想、郑玉东、李明、田中科、刘淮河等人连续三个晚上驾车到扶沟县吕潭镇西盗窃变压器,因未能将变压器卸下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运想、郑玉东、李明、田中科分别结伙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淮河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上述行为均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田中科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运想、郑玉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田中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淮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上述五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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