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宅基侵权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不愿意撤诉,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太康县清集乡某村村民李伟与邻居郭兴领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双方为此很不愉快。为此,李伟将郭兴领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责令郭兴领停止侵权,限期将堆放在原告宅基地上的2000块砖挪走。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了解到原告对此宅基地拥有合法的使用证,并咨询了有关律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感到官司败诉无疑,遂主动将堆放在原告宅基地上的2000块砖挪走。合议庭得知这一情况后,鉴于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建议原告撤诉。原告因为生被告的气,认为官司既然打起来了,就要有个结果,表示不愿意撤诉。太康县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后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