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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机轧断工人左臂 承揽人难逃责任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04 〗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承揽人刘成电赔偿原告王用喜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共计37369.5元。

    原告王用喜和被告刘成电均是陕西省旬阳县吕河镇人,2005年11月14日刘成电与太康县王集乡丰收亭村居民代宝德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刘成电承揽代宝德全年1300万块半成品砖的生产,并约定刘成电一方违反操作规程出现人身事故,代宝德一方概不负责,非人为事故由代宝德、刘成电各负一半。2006年2月20日,刘成电带着王用喜等人来到代宝德位于太康县杨庙乡格针园村的寺史郎砖厂上班,王用喜负责砖机传送带的清理工作。2006年3月19日,王用喜在清理砖机传送带上的泥巴时左臂被机器轧断,肋骨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代宝德联系了120急救车将王用喜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同年4月16日王用喜出院。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代宝德为其支付了医疗费10272.11元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费,并一次性支付给王用喜伤残赔偿金36000元。当王用喜向刘成电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时,刘成电却以自己与代宝德所签合同并没有履行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王用喜将刘成电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代宝德和刘成电签订的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该履行。因此,刘成电对原告王用喜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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