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济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济良,是太康县朱口镇王窑行政村村民,2007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济良伙同李为生(已判刑),酒后到朱口镇王屯村至焦庄村之间的生产路上盗窃通信电缆,二人先后剪断两根分别长达34米的通信电缆,他们先将一根通信电缆拉到一边藏匿,然后又去拉第二根通信电缆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发现,并将李为生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济良趁夜逃脱。2008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济良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济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鉴于李济良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