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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重大集团诉讼案——180户农民依法讨回公道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10-23 〗

     太康县农村信用社下设的一个分社被撤销后,未将印章收回并未进行任何的通知或公示,致使其内退的业务员范某仍然驻留分社所在地办理存贷业务,后来范某携款出走,造成当地180多户农民的重大经济损失。10月9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重大涉农存单纠纷案,依法判决太康县农村信用社对于因此给农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审理查明,被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来在太康县高朗乡安庙村设立了太康高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庙分社(以下简称安庙分社),开展存贷业务多年,被告的职工范某是太康县高朗乡人,1997年被安排在安庙分社工作,2000年该分社被撤销,2002年范某办理病退。从2000年安庙分社被撤销一直到2007年范某失踪,被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未将安庙分社的办公用房处理,原办公地点仍存留刻制“安庙信用社”“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牌子,也未将原“太康县高朗农村信用合作社安庙分社现金收讫”印章收回,且未采取任何方式向当地群众进行告知或公示,范某也一直住在该分社所属的房屋内。期间,范某利用留在该分社没有收回的空白存单和安庙分社现金收讫印章办理储蓄业务。2007年11月范某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在此期间,范某先后为当地的180多户农民办理了储蓄业务。后因储户持该分社出具的存单取款遭到拒绝,而将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告上法庭。

立案后,太康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由于此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决定对此案进行巡回审判,院长王登喜亲自担任审判长到纠纷发生地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太康县农村信用社在撤销其下设的安庙分社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通知或公示,未收回该分社现金收讫印章,致使当地储户有理由认为安庙分社仍然存在,继续在其业务员范某处进行存贷业务,因此,太康县农村信用社应当对由此造成当地储户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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