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县区动态 >>太康县 >

太康法院与司法局联合规范法官律师行为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22 〗

    为进一步深化法律职业人员从业纪律观念,规范法律职业人员从业行为,使诉讼代理活动走向规范化,正规化、制度化,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太康县法院和太康县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太康县人民法院和太康县司法局关于规范诉讼代理活动的规定》,联手规范法官和律师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巩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规定》具体要求法官不仅要在诉讼行为中不得有违反司法公正的行为,而且要求法官在日常生活行为等方面也不得有违司法公正的言行和活动,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指定、介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接受律师和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不得接受邀请外出旅游或让当事人和律师负担旅游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律师报销各种费用,不得接受律师给付的案件介绍费等相关费用;在办案中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等。 

   《规定》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为规范,如: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如:律师不得为谋取案件的胜诉而怂恿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律师与办案法官之间的行为规范,如:律师不得要求法官介绍案件,不得以律师事务所或本人名义向法官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与法院之间的诉讼行为规范,如:法院受理案件的部门及合议庭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有关证件等。全方位,多角度制约,规范律师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 

    为使该《规定》能够落到实处,《规定》对违背该规定内容的法官律师,明确了处理依据和处理办法。如其中一项规定对受到司法机关通报或当事人投诉两次以上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律师建议有权机关给予辞退处理。 

    该《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法院与律师事务所、司法局之间互通信息,互相监督的良性机制形成,为《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及《律师法》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将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巩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