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县区动态 >>太康县 >

太康县一诉讼代理人寻衅滋事被判刑

〖信息来源:太康县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0-07-13 〗

 

    作为案件的代理人,不仅不自觉遵守诉讼制度,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理性对待法院的立案和审判,反而归咎于法院的依法立案,多次指使并亲自带领当事人亲属到法院闹事,谩骂侮辱案件承办人员,借机发泄对法院的不满,给法院施加压力,试图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经法院两次报警后,仍有恃无恐。77,该代理人聂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被指使闹事的两名妇女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被告人聂某是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姚庄村农民,20084月,被告人聂某担任本县高贤乡高西村村民徐乃平诉本村村民徐功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由于证据不力,原告方一审败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聂某认为法院压根就不该立案,法院立案就是帮原告告被告,就借机向检察机关举报承办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名誉诋毁(后经有关机关查实,聂某举报的事实不存在),以发泄对承办人员的不满,同时指使当事人到法院去闹,并说:如果你们不去法院闹,我就不给你们代理。20087月至20097月,被告人聂某共七次煽动指使其代理案件的当事人的两个妹妹到法院闹事,辱骂太康法院工作人员,污言秽语不堪入耳,有时甚至采取用身子往承办人员身上冲撞、抓扯上衣、用脚踢等行为,造成法院工作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工作。经太康法院多次劝阻,聂某毫无收敛之意。2009720,太康县警方对聂某及其代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两妹妹实施了刑事拘留。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按照周口中院的指定,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聂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但当庭播放了聂某每次到法院谩骂侮辱闹事的录像之后,聂某等人哑口无言。周口川汇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在代理徐乃平诉本村村民徐功勋排除妨害纠纷过程中,以及所代理的民事案件一审胜诉后,煽动指使当事人的两名亲属多次到法院对承办人员进行无理追逐、拦截、辱骂,多次造成法院工作秩序混乱,众多群众围观,无法正常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情节恶劣,聂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聂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