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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rget="_blank">我市下发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5-15 〗
      近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经济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周口市司法局向市政府起草了《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我市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一、法律援助范围:1、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2、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3、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一)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农村、外来人员:1、城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的;2、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50元的。(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济证》)、《五保供养证》的;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3、未成年人起诉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4、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意见》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力度,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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