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司法局严格四项项措施 加强警用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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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司法厅行财装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的管理,3月28日,我局召开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财装备工作会议,对全市司法警用车辆管理提出要求,会上印发了《周口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严格警用车辆使用数量。《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应严格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配备警车,原则上每个县(市、区)配备3-4台,其余警用车辆手续应于6月15日前过户到地方。 二是严格警用车辆申报手续。个人购车不得以单位名义隐瞒申报警用车辆手续,更严禁以中央政法专款的名义购车办理警车手续后再转卖给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有关单位使用,如发现有违规车辆,经调查属实后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没收该车辆的警用手续。 三是严格警用车辆使用纪律。司法局领导离任,所用警车不允许带走。否则必须到省公安厅过户地方手续,交回警车手续。对存在此问题的单位,应于6月15日前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单位,市局将报请省公安厅、司法厅强制封存车辆。 四是严格警用车辆日常管理。《通知》规定,各单位的警用车辆一律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停放。非紧急情况严禁使用警报器,严禁警车外借,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警车应全部封存,如确需公务用车,应报请市局批准后方可动用。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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