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科公告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0-11-24 〗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公布。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自11月2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周口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周口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地址:周口市七一路东段。)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申请时发)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蓝底证件照片3张。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纪录。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周口市司法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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