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8日夜,许某与许某某预谋后,来到高某的古棉厂,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将古棉厂后墙撬开一个洞,盗走20件古棉,价值7200元。第二天早上,高某发现古棉被盗后,立即组织人员顺着车痕寻找,结果找到了许某家,并在其家中发现了被盗走的古棉。案发后,许某、许某某潜逃。2007年2月2日,二人同时被商水警方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由于他们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线索提供魏振奎袁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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