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窃贼向群众销赃时被群众发现异样,随后迅速报警,将两个窃贼抓获。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贾某、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2年6个月。 2007年8月1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贾某、苑某在市区芙蓉街金汇小区7号楼楼下,将宋某的电动车(价值1560元)偷走。后二人骑着该车来到商水县,问路边的群众买不买。群众看到该车有明显被撬痕迹,迅速报警。民警及时赶到,当场抓获了被告人苑某,并顺藤摸瓜把贾某抓获。经查,被告人贾某于2007年6月至8月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苑某在市区交通路、五一路等路段的小区或家属院内,先后盗窃电动车15辆,价值1.9万余元,被告人苑某伙同贾某盗窃电动车8辆,价值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苑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苑某有立功表现并积极交纳罚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线索提供王东奎朱景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