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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检法三部门联合下发通告 强力敦促网上逃犯主动投案自首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1-08-03 〗

 

    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给网上在逃人员一个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近日,周口市公安局会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强力敦促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通告》限令,凡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脱逃罪犯及劳教脱逃人员,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主动到政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脱逃罪犯及劳教脱逃人员,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规定,在逃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的;罪行尚未被政法机关掌握,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政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而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政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通告》指出,凡归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罪犯,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积极协助政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作案分子的,或者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予羁押,适用非羁押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根据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一并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其所犯的包庇罪、窝藏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不要再抱任何侥幸心理,应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向政法机关投案,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政法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将其追缉归案,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的,经查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市政法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在逃人员线索,动员、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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