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醉驾案件被当地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彭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起案件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市对醉驾者的首例判决。 2011年8月14日22时40分,项城市交警大队民警在项城市区光武大道人民公园附近,将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吉利轿车的司机彭某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0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据彭某供述,8月14日晚21时许,他和朋友一起喝了4瓶啤酒,自己喝了1瓶多。之后,彭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以危险驾驶罪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