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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获改判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19 〗
      日前,由项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周口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周口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刘斌故意伤害案,经项城市法院重审后,被依法改判,被告人刘斌的刑期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明:2006920,刘斌携带镢头下地干活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来仓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刘斌用撅头将刘来仓及其母亲高秀荣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来仓损伤为重伤,高秀荣损伤为轻伤。

该案由项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项城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市检察院审查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且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市法院一审对刘斌判处缓刑,显属量刑不当,遂依法提出抗诉。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重审。项城市法院重新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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