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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维民权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18 〗
     淮阳县工程承包商刘某、吴某,因不服法院对其在淮阳县某学校施工垫付的工程款由其个人承担的判决,向淮阳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近日,经该院抗诉,淮阳县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撤销原判,改判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工程款53667元。民行检察干警的不懈努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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