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对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高某涉嫌强奸一案,以量刑不当、程序违法为由,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被告人高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18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缓刑考验期至2009年4月17日到期。2007年10月4日,高某又在一酒巴包间内将受害人刘某打伤后将其强奸。法院一审判决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商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没有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法院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剥夺了被害人应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力,显属程序违法。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提请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程序违法,影响了对本案的公正判决,遂撤销原判决,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