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对两起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商水县人民法院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告人王红军由原来的有期徒刑6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高亮由原来的有期徒刑6年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零9个月。 2007年6月16日、17日连续两天,被告人王红军伙同他人用摩托车逼、挤或将他人撞倒后强拉硬拽,抢走人民币及其他财物价值共计13800元,商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红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高亮在缓刑期间,在一酒吧内使用暴力将刘某打伤后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高亮有期徒刑四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王红军的判决量刑畸轻。被告人高亮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说明其没有悔改表现,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应属酌定从重量刑情节,商水县法院在一审过程中,既没有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也没有送达开庭通知书和判决书,致使被害人无法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遂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依法对被告人王红军抢劫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以程序严重违法、量刑畸轻为由,依法对被告人高亮强奸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