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5月至200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赵某、党某,21次盗割通信电缆,其中高某自己单独作案13起,累计造成经济损失45672.5元,造成两小时以上的电话中断1117小时。昨日,商水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有期徒刑13年,同案犯赵某、党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
只有小学文化的高某,是商水县化河乡一位农民。2006年5月25日凌晨,他持卡钳到该县化河乡高楼村,将正在使用中的高楼至黄冲的100对通信电缆盗割80米,导致92户电话中断72小时,造成经济损失1796元,所得赃款800元挥霍。2007年1月31日,他又伙同王某(另案处理)持破坏钳到该县城关乡槐沟沿村,将梁庄至槐沟沿村正在使用中的100对通信电缆盗割898元,所得赃款300元均分后挥霍。随后,在2007年2月3日至10月26日期间,案犯高某、赵某、党某三人又10多次疯狂盗割通信电缆,累计造成经济损失45672.5元,造成两小时以上的电话中断1117小时。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害通信设施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