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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到手不践诺 赠与合同被撤销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12 〗
    郸城县李老太与侄子李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把自家房产赠与李某,由李某扶养老人。但房产过户后,李某却外出打工,对疾病缠身的李老太不闻不问。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销该赠与合同。

    李老太因老伴去世早,又没有子女,就与侄子李某共同生活。李某结婚生子后,李老太帮助照看孩子,一家人其乐融融。李老太感觉和侄子一起生活很幸福,就决意将其仅有的两间两层小楼赠与李某。2007年3月,李老太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协议签订后,经李老太同意,李某提前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孰料,房产过户后不久,李某就到南方打工,他的妻子与孩子也与李老太分开另居,不再照顾疾病缠身的李老太。多次讨要房产遭拒后,李老太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赠与合同属附条件合同,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具有效力。被告在取得房产后,不尽扶养义务,条件未成就,遂判决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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