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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抢劫同寝同学 触犯刑律被判刑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12 〗
    商水县袁老乡某初中学生苏某,在预谋后伙同苏某某等4人,深夜翻墙进入校院,到寝室内抢劫学生的现金和饭票等物品。6月6日上午,苏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以1000元罚金。

    苏某是商水县袁老乡一名学生,2002年3月10日下午,其同苏某某和另外两名社会青年,在袁老街上打台球。后经预谋,凌晨2时许,苏某等4人从学校大门北,翻墙进入校园内。随后,苏某到他自己的寝室把门弄开,而后在门口放哨。苏某某则提着事先准备好的刀,与另两名社会青年进入寝室内,给学生要钱、要票,并抢劫腰带、裤子、上衣等物品。学生胡某介绍,当天夜里,他正在睡觉,突然有人将其拍醒要钱,另一个人看他还有点犹豫,就朝其脸上狠狠地打了一个耳光,然后要走了他的50元钱,并把他的皮带抽走。老师卿某讲,3月11日早上,他们接到学生的反映寝室被抢的情况,后经询问得知,本校学生苏某参与了此事,于是,就立即组织人到街上寻找,后来在游戏厅内发现苏某,抓获后将其扭送到了派出所,其他三个人逃跑。

    商水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苏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主动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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