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绑架强奸案。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生气,妻子离家出走。王某寻遍亲友,不得音讯,疑亲友知情而不说。王某欲从小孩嘴里套实话。2007年12月16日9时许,王某找到妻子的表侄女吴某某(13岁),将其骗至项城市火车站东侧租住的房子内,企图逼问其表姑的下落,但无论怎样询问,吴某总说不知道。王某遂用绳锁将吴某捆绑,又将其锁到屋内。看到吴某稚嫩的面孔,王某又临时起意,两次对吴某某进行了奸淫。吴某家人找不到吴某,听说被王某带走,遂电话询问,着急之中,说到你要钱也行,千万不要伤害孩子。王某遂向其家人索要2000元钱,并威胁不拿钱绝不放回孩子,直至2007年12月17日下午吴某某家人向其提供的帐户存入2000元钱,王某把钱取出后将吴某某带出租住的房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