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将别人撞成重伤。5月1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2月11日13时50分,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三轮汽车沿S1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4KM+200M处时,撞住由西向东横穿公路的桑某,造成桑某重伤,扶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主要责任,桑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赔偿桑某10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致他人重伤,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