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生王西光(化名)竟然以打人为取乐,无事生非,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5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西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8月20日17时左右,被告人王西光伙同于河、王林及王振华(三人化名,另案处理)找同学郭某玩,当时郭某在帮其母亲干农活,四人等了一个小时左右,于河说:“咱出去玩吧,找个人打一顿吧”。王西光等人表示同意,几个人便将所骑自行车停放在小柏油路上两个石墩之间,等待他人到来。这时,被害人郭某某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碰住了王西光等人的自行车,几人便追撵郭某某。于河将郭某某从自行车上拉下来,与王西光等人便对郭某某拳打脚踢,其中于河用砖头对郭某某头部、背部砸,致使郭某某头部当场流血。此过程中王西光对郭某某说“拿一百元钱才让你走”,后于河从郭衣兜里搜出10多元钱,与他人一起离开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西光以耍威风、取乐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西光伙同他人共同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王西光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