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伙同王三驾驶机动车盗窃财物,被人发现后驾车逃跑,村民对其进行拦截时,以开车撞人相威胁抗拒拦截。近日,西华县法院以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同案犯王三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1000元。
今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王某伙同王三驾驶机动三轮车窜到某县某村实施盗窃,盗得山羊三只、白色水带150米。村民发现后对其进行拦截,王某开着三轮威胁该村民,说不让开撞死你,向该村民撞去,后二人驾车逃窜。之后,二人又在某县某村盗窃一只山羊,在逃跑时被公安机关追拿归案,经鉴定被盗物价值1649元。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西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王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王某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以暴力威胁他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故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