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老板给的工钱不够合理,打工仔耿某与自己的老板引发争议后,他没有采用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采取盗窃老板店内贵重物品的极端方法私自解决,因此触犯了刑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08年5月14日,太康县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耿某是沈丘县人,在太康县某咖啡厅打工期间,因老板扣留其部分工资,与老板之间产生争议。对此,耿某没有通过正当途径与店老板协商解决,也没有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而是产生了报复店老板的想法。2008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耿某从咖啡厅四楼楼顶跳入楼内,使用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咖啡厅吧台,盗走联想牌电脑一台、名酒七瓶。耿某将部分所盗物品销赃后,赃款全部挥霍。2008年2月28日,耿某窜至大连市西岗区东关街向旁人兜售盗窃电脑时,被大连市公安人员抓获,所盗电脑被追回退还失主,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676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