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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同学钱物不成 葬送前程被判刑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22 〗
    一名15岁的初中学生王某,晚饭后竟在热闹的学校餐厅附近,当场使用暴力索要他人钱财,要钱未得逞,自己落个被判刑的下场。近日,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犯罪案件,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8年3月13日下午6时左右,淮阳县某中学学生王某和同班同学李某在学校吃过晚饭回教室,当走到同校初一相临班级门口时,王某强行将在校学生王飞(化名)拉到学校东餐厅附近。向王飞索要50元钱,王飞说没钱。王某便用木棍在王飞背上、胳膊上连续打十多下,将王飞打伤,并威胁王飞不准向老师说。案发后,王飞的伤鉴定为轻徽伤。

    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王某作案时属未成年人,且是抢劫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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