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三轮碰瓷诈钱 诈钱未成进监牢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30 〗
高法祥伙同刘翠霞等人多次以租三轮车下乡办事为由,由刘翠霞等人乘车,途中故意坐在车的一侧将车弄翻,乘车人以受伤为由与高法祥联系到李洪远开的“红远诊所”看病,要胁三轮车主拿钱。2008年3月1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法祥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刘翠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李洪远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4月19日,被告人高法祥伙同刘翠霞、张文星(另案处理),预谋以租三轮车下乡办事为由,由刘翠霞、张文星乘坐杜建设的三轮车在路况不好的路段,刘翠霞、张文星同坐在三轮车一侧故意将车弄翻,然后以受伤为由,与被告人高法祥联系到扶沟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扶沟县人民医院未经医生检查的情况下,高法祥以中间人的身份让杜建设拿1700元了结了此事。
2007年5月6日、8月18日、8月21日,被告人高发祥分别伙同刘翠霞、张文星、崔文岭、穆志强(三人另案处理),以上述方法将车弄翻,然后由被告人高发祥联系个体医生即本案被告人李洪远,到其诊所治疗,被告人李洪远按照高法祥的授意作简单治疗,后以所内医疗条件有限告诉他们到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三次共得医药费180元。被告人高发祥仍以中间人的身份不让到大医院检查,若去大医院治疗花钱多为由让车主拿钱私了,后车主王土、张长生、张洪亮分别给高发祥500元、1000元、1050元。事发后,被告人高发祥退还车主王土100元、张长生500元、张洪亮5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铁墩、刘翠霞、李洪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洪远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没有从中得到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