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车祸 法院判赔偿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30 〗
商水县某公司干部朱某,受单位指派到漯河购建筑材料时,车辆行驶途中,因躲避行人撞向路边大树,造成其鼻骨、小腿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近日,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朱某50763元的赔偿金。
朱某是商水县某公司的一名干部,2001年7月11日,他受单位指派和公司经理王某及司机一起,去漯河购建筑材料,车辆行驶到该县谭庄西时,因躲避行人,车辆撞向路边大树,造成朱某鼻骨、肋骨、小腿等多处受伤,先后在漯河、周口等医院治疗100多天,病情得到控制后,公司把医疗费结清后,朱某回家休养,但由于其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特护3年。
2004年,朱某又患直肠癌住院将近4个月,花费医疗费28592元,公司给朱某送去了1000元的医疗费。后来因支付医疗费数额,双方发生争议,朱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鉴定,朱某的伤残级别为九级。2007年7月30日,商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朱某因公致残,属于公伤。公司应为其支付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公司对仲裁决定持有异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认为,朱某是在为公司购买材料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公伤,公司所诉仲裁裁决书未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于法无据,法庭不予以支持。2004年朱某患直肠癌住院,因医疗费发生争议后,商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事实清楚,合法正当,应给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