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常某妨害公务一案,其酒后对警察大打出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6日晚21点,被告人常某酒后在杏林诊所打人闹事,七一路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常某在知道杜警官等二人是出警民警正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仅不配合民警工作,反而对民警大打出手,致杜警官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利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又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全部履行,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判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