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9日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到周口市中医院门诊楼前,盗得任某蓝色迪士王牌自行车一辆;同日9时许又到周口市中心医院住院部新楼前,盗得黄色上海捷威牌自行车一辆;同日11时50分左右,张某再次到周口市中心医院住院部盗窃一蓝色富达牌自行车时,被周口市公安局反扒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抓获。 200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齐某多次收购他人盗窃的自行车,其中包括 川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为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