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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法院:宰鸡卖鸡每天收入百余元 拒不清偿债务获刑一年半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7-01-13 〗

1月9日,沈丘县人民法院按刑事自诉程序成功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严惩了老赖被执行人,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极大的促进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2014年10月6日许,田某驾驶客车在路途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的三轮摩托车相挂,导致三轮摩托车撞到前方方向行驶的张某的三轮摩托车上,造成李某、张某受伤,车辆、货物部分受损。

2015年11月,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田某向李某、张某赔偿各项损失29327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田某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6年8月2日对本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田某经营有宰鸡、卖鸡的生意,每天收入百余元。虽多次催促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2016年12月8日,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实施司法拘留,其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田某作为义务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律是严肃的,对待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是平等的。任何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确定应尽义务的个人和组织,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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