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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法院执行工作“双月会战”先啃“硬骨头”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7-01-07 〗

为积极响应河南省高院和周口市中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双月会战”的号召,商水法院执行局利用一下午时间,圆满执结一起“硬骨头”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夏某星诉被告赵某士、赵某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水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史军霞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30日,商水县固墙镇水利站(甲方)与赵某良(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从固墙镇李吉南大桥至李吉西大桥沟南所有滩地杨树(包括固墙镇赵庄一组、二组、四组、李吉)由赵某良进行管理,期间为2002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2003年4月27日,赵某良和赵某士在该协议上注明“协议转让赵某士后,所有一切事情由赵某士负责……”。2011年,商水县固墙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赵某士在协议上注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该协议于2011年10月1日解除。协议解除后,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2011年9月29日,商水县固墙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发包方),夏某星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了苇沟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把拥有发包权的西至固墙镇李吉村西大桥北沿,东至固墙镇季坡村胡集镇西胡村交界处全长2997米的苇沟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为10年,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2011年11月10日,夏某星、赵某士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苇沟滩地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苇沟李吉村西桥起至李吉村南桥止右岸的滩地26亩、河道沟坡13.9亩共计39.6亩,承包给乙方种植,承包期限: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清承包费后本协议生效(以甲方出具的收据为准)……。”该协议签订后,赵某士未向夏某星交纳承包费,却占有该合同涉及的滩地26亩、河道沟坡13.9亩共计39.6亩。二被告因在该处挖土,于2014年1月28日被检察机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批准逮捕,后二被告被 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固墙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权利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辩称原被告争议的土地所有权为赵庄村委会,镇政府无权对外承包的理由,从原告提供的2011年固墙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赵某士签订的协议解除条款及原告取得争议土地承包权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部分争议土地承包协议可以看出,固墙镇人民政府对争议土地享有发包权。二被告未取得合法占有该土地的依据,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返还侵占原告承包土地39.6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恢复土地原状,应待刑事案件审结认定损害程度后,再有权利人提出。二被告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客观上已经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60000元,因该损失无论是其客观实际损失还是既得利益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均没有提出能印证相应损失数额的证据材料,故该项请求原告应另行主张。故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士、赵某辉对原告夏某星承包的土地39.6亩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对判决不服,上诉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上诉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6年10月11日,原告夏某星以被告赵某士、赵某辉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为由,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商水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士、赵某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于是,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集中执行行动。

2016年11月15日下午,商水法院执行局出动警车6辆、干警32人,以及受邀请的商水电视台摄像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警棍、手铐、照相机、摄像机等执行器材,在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洪斌的带领下到达执行现场。洪斌副院长将执行干警分为四个组,即警戒组、应急组、执行组、录像组,警戒组由8名法警负责执行现场的警戒,防止围观群众及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现场闹事;应急组由四名执行干警和一名驾驶员组成,配属警车一辆,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意外事项;执行组由执行经验丰富的干警组成,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执行;录像组由宣传科人员、执行局录像人员、受邀的电视台的同志组成,负责执行过程及执行现场的全程录象,以及取证。

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前准备了挖掘机、三轮车及协助人员。在法院执行干警的现场执行下,拆除了被执行人架设的电线杆6根、电线近300米,挖掘拦水坝两处,捣毁非法搭建的板房两间,以及其他辅助设施。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士煽动周围看热闹的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吵闹,妨碍法院执行,尔后又躺在地上,引来上百人围观,阻止执行人员进入现场。为了防止出现意外事件,洪斌副院长决定,以赵某士据不履行法院判决、防碍法院执行公务为由,完善对赵某士的拘留手续,对赵某士实施拘留。执行进入最后收尾阶段时,被执行人赵某士之侄儿赵某强,手持两根钢管冲击执行现场,打掉一法警帽子,同时声称找执行人夏某星要帐。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洪斌副院长当机立断,以赵某强妨碍执行公务、冲击执行现场为由,对赵某强实施拘留。

案件于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执行完毕,保护了执行人所主张的权利,执行人表示非常满意,此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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