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淮阳县看守所关押的秦某,接到周口中院的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定书后,捶胸顿足,嚎啕大哭。接下来秦某面临的将是两年多的监狱生活。 原来秦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秦某以一审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自己无罪为由提起上诉。周口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拒绝报告财产的情况,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秦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钱某诉秦某、淮阳县峰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豫1626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某、淮阳县峰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钱某借款33万元。判决生效后,秦某拒不执行判决,钱某向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28日向秦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被告令。秦某拒不执行且不报告财产。2016年12月2日淮阳县人民法院利用技术手段将躲避执行的秦某抓获,并对秦某司法拘留,拘留后秦某仍执迷不悟,抱有侥幸心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自诉人钱某依法于2016年12月6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钱某诉秦某、淮阳县峰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钱某向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秦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不报告财产。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秦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秦某经营的淮阳县峰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期间,秦某销售汽车29辆以上,每辆车利润4千至9千元。卖车款由秦某女儿秦某芳收取,没入公司账户。淮阳县人民法院查封淮阳县峰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后,秦某谎称该财产仍在抵押中,实际该财产上的抵押权已消灭。秦某属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且转移、藏匿财产,应追究秦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淮阳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于2016年12月26日决定对秦某逮捕,淮阳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7日对秦某执行逮捕。 经查:秦某经营的淮阳县峰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秦某就销售汽车29辆,每辆车利润4千至9千元。卖车款由秦某女儿秦某芳收取,没入公司账户。秦某于2015年10月30日在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20万元,2016年5月30日秦某芳转给秦某20万元,秦某于2016年5月30日还清该笔贷款。秦某又于2016年6月24日在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万元,又分数次把该笔贷款取出。秦某经营淮阳县峰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向其上家周口吉利汽车销售公司交押金20万元,现押金已退还给秦某。 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要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后,周口吉利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押金20万元后仍不还款,卖车款不入公司账户,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 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是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对秦某这样的“老赖”绝不手软;全社会都应当尊崇法律权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