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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双重户口躲执行 违反限高消费判刑罚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7-03-10 〗

     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是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可太康县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于某艳不仅不履行判决义务,却利用自己拥有双重户口的条件,持另一身份证件多次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高铁和高消费,公然挑战司法权威。3月8日,太康县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于某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依法判处于某艳有期徒刑一年。

     原告王某禹与被告于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太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某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禹本金3000000及利息828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于某艳未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王某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28日,太康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于某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于10月12日前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告人于某艳拒绝签收文书,也未履行义务、报告财产。2015年10月28日,执行法官以被告人于某艳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5年11月12日,王某禹与被告人于某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某艳当庭给付王某禹壹拾伍万元,11月30日前再给王某禹壹拾万元,从2015年12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于某艳给付王某禹贰拾万元正,至本案本息结清止。2015年11月12日、12月22日,于某艳先后给付王某禹壹拾伍万元、壹拾万元,下余部分至今未给付。

    太康县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告人于某艳同时拥有两个户口及身份证,其一身份证号为4127261969122601xx,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xx号院x号楼xx号(已于2016年6月23日注销);其二是身份证号为4127261969122608xx,住郸城县吴台镇大张行政村xx庄村。在被告人于某艳的身份证号4127261969122608xx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后,被告人于振艳持另一身份证多次乘坐高铁,并持工商银行卡多次消费。后申请人王某禹依法以于某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太康县公安局提出控告,太康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太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艳在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并且拒绝报告财产、存在高消费的情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艳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执行过程中履行部分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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