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被告人何某超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9月,何某雇佣王某为其承包的建筑住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某不幸从架子上掉下来摔伤,住院治疗。后王某将何某起诉到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商水法院(2015)商民初字2546号民事判决,判处何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0826.23元。判决生效后,何某拒不履行,王某遂于2016年10月20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水法院收到申请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了执行手续,后何某仍不履行,商水法院以何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和拒不报告财产为由,于2017年1月10日和2017年2月26日对其司法拘留各十五日。2017年1月10日被拘留后,王某超称愿意支付对方25000元,但没有履行。2016年2月26日又称其家属患病,只有自己盖房挣钱,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仍没有履行。 据执行法官调查暗访取证:何某是建筑包工头,平时雇20个工人干活并给工人发工资,另拥有铲车一辆,四轮车一辆,搅拌机两台,架子板、钢管若干等;又每盖一家房屋可以盈利五千元左右,每年收入可观,具有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2017年2月27日,王某以被告人何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何某作为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双方在2017年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超支付王某山二万元,余款在2017年10月28日前支付完毕。故商水县人民法院酌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