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标的额为441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王某和执行法官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了。 2013年5月,同住周口市的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建筑钢材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河南某建筑公司作为担保人。同年5月11日,双方进行了第一次交易,王某销售给张某钢材31.7万余元,到同年12月28日,双方共进行了38次交易,交易货物价款为401万余元。张某共支付付款90万元,下余钢材款301万余元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王某曾多次以各种渠道向张某及担保人进行催款均无果,后王某将张某和河南某建筑公司同时诉至法院。 周口中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某货款及违约利息403万余元。张某自2015年11月7日起以所欠款项3014109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四向原告王某支付利息,付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起。河南某建筑公司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王某于今年向周口中院申请执行,将张某和河南某建筑公司都列为被执行人行列,周口中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财产进行全面查询,经过大量的查询工作后,在某银行的协助下成功冻结了河南某建筑公司账户资金300多万元,得知这一消息,河南某建筑公司慌了神,赶紧找到张某到到法院,请求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解除冻结账户,并写下了保证五个月内拿出441万的保证书。目前,被执行人441万的法律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