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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中院设立专业法官会议集体会诊疑难案件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7-05-13 〗

5月12日,随着《关于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印发并实施,周口中院设立专业法官会议,集体会诊疑难案件有了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

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大量的案件不再由院庭长进行审核,而是由员额法官裁决和负责,有必要建立一种咨询研讨会议,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会商,通过集体讨论统一法律适用,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同时,通过大量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进一步限缩或过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让审判委员会从研究大量的具体案件中解脱出来,更好的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立初衷是为更好地发挥审判咨询服务,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更好地提高审判质效;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是法官集体会诊疑难案件的咨询性组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不具有拘束力,仅供合议庭评议、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但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应制作笔录,经参会成员签名后存入卷宗;专业法官会议共设立刑事、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立成员库,由院庭长、员额法官等组成,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由分管副院长召集,并从成员库选择参会人员;重大疑难案件、集团诉讼或群体性纠纷、类案判决可能冲突的、关联案件的裁判、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案件、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等九类案件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为更好的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原则上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先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策案件时提供参考。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采纳意见的,原则上不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未采纳意见的,应在合议笔录上注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合议后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报请分管副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对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案件,应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并记录在卷,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时,显示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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