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是我借的,但现在没钱”,对于法官的提问,被告人只是用这样一句话回复,事情是要从2012年说起,原来在2012年的年底,被告李某因买车急用钱,便向原告麻某借款75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好还款日期之后,并出具借条一份,由原告麻某保管,待还款之后再将欠条还于被告李某。 眼看李某还款日期已经到了,李某仍未将欠款还于麻某,后又经麻某多次催要所欠欠款,被告仍旧不还,麻某一气之下便将李某起诉至项城市人民法院,经过法官的提问与了解,被告李某就一句:“我愿意还款,但是,现在没钱”。导致法官无法进行下一步的调解,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因购买车辆向原告麻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辩解无理,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十日内偿还原告麻某借款7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