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崔某位于闹市区的一处房屋予以强制腾房,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杨某诉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鹿邑县法院作出(2014)鹿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崔某偿还原告杨某69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崔某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杨某依法申请鹿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对崔某所有的一处房屋予以查封、评估、拍卖,并于2016年9月23日张贴迁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崔某和房屋租赁户迁出该房屋,但其一直未迁出、拒不配合执行,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进展。 因被执行人崔某所有的房屋位于闹市区、人流量大,主管执行副院长李玉华事先制定了工作方并亲自坐镇指挥。该院法警大队现场维持秩序,尽量减少对过路群众的干扰。同时,邀请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民行局、县司法局公证处及房屋所在地的真源办事处工作人员见证执行过程,监督执行程序。 鹿邑法院执行局派出多名执行干警,在现场拉起警戒线,向围观群众释疑明理,争取房屋租户理解,对房屋内的财产一一登记、搬出,顺利执行一起“骨头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