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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牙齿受损,9.6万义齿安装费谁来赔?

〖信息来源: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25-11-26 〗

在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牙齿受损的案件中,为恢复牙齿功能而产生的高额义齿安装费用,应认定为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

肇事车辆仅购买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远低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受害者最终能够获得多少赔偿呢?请看淮阳区人民法院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刘某驾驶货车左转弯时与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两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涉案货车在某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宋某住院治疗21天,医疗费支出近万元。后经专业司法鉴定,宋某牙齿损伤系事故与自身因素共同导致,残疾等级为十级伤残,建议配置12颗义齿,单颗千元,更换周期为4年,按人均寿命预计需更换8次,费用高达9.6万元。

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宋某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义齿修复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宋某因交通事故致多颗牙齿脱落,其应有功能已经丧失,且经评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当属残疾范畴,故义齿修复费应当划入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畴,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系主次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宋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该因素不能减轻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比例。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财险周口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宋某各项损失191441.61元;超出部分被告刘某按80%比例赔偿宋某24885元(已扣减垫付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已履行完毕。

一、义齿修复费用的性质:是否构成残疾辅助器具费?判断义齿安装费用属于“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因事故导致器官功能丧失并构成伤残。本案中,宋某因事故造成多颗牙齿脱落,其应有功能已经丧失,且经专业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在此情况下,安装义齿的目的已不仅是治疗创伤,更是为了弥补受损器官功能、维持正常生活能力,其作用与义肢、轮椅等器具性质相似,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残疾辅助器具”的定义。

因此,法院将该项费用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纳入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进行赔付。值得注意的是,若受害人牙齿损伤未达伤残等级,则相关修复费用仍应归类为医疗费,适用相应的赔偿限额。

二、自身体质是否属于“法律过错”?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被告方提出,宋某牙齿损伤系其自身疾病原因所致,主张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对此,法院明确指出:宋某的个人体质仅属于客观身体状况,并非《民法典》所规定的“过错”。在侵权责任认定中,不能因受害人自身存在某些体质弱点,就减轻侵权人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规定,刘某作为机动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后,剩余部分由刘某按责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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