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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25-02-27 〗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周口市淮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除夕夜醉驾致伤多人依法从重处罚——贾某坤危险驾驶案”入选。

除夕夜醉驾致伤多人依法从重处罚

——贾某坤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某坤,男,个体。

2024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坤吃完年夜饭后无证、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与前方行人刘某等6人发生碰撞,造成6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贾某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5毫克/100毫升,刘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豪等5人伤情均为轻微伤。经认定,贾某坤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贾某坤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4年2月23日,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以贾某坤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2月26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某坤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月28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贾某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贾某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认真审查核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认定罪名。该案因醉驾造成多人受伤,后果严重,为准确定性,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在案证据,核实相关证据。检察官到案发地实地走访,驾车模拟犯罪嫌疑人行进路线,查清案发时段该路线车流量、人流量等情况。结合在案证据和实地调查情况,检察机关认为,贾某坤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不存在故意冲撞、二次碰撞等情况,行车速度不快,主观心态上不是放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伤害,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贾某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5毫克/100毫升,且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理情节,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公开听证,依法从重处罚。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贾某坤除夕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多人轻微伤、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等从重处理情节,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从快提起公诉。为准确处理该案,2024年2月26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7人,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向听证员详细介绍案件事实和情节,讲明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该案提出从重处罚的建议。2月26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某坤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综合考虑其前述从重处罚情节以及自首的从宽处理情节,提出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多人受伤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核实证据,结合行车速度、冲撞行为、主观心态等情节,准确区分认定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醉驾虽然是轻微刑事犯罪,但对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等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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