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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法院开庭审理27名被告人特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公开开庭审理

〖信息来源:周口市委政法委〗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21-12-15 〗

12月15日,沈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智强等27人特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由于涉案被告人较多,经市中院统筹部署调配6县法警百余人及15辆警车协助沈丘法院到看守所押解被告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特邀请8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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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涉及被告人数众多,为配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特向沈丘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开庭前,沈丘法院抓实抓细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购买庭审所需的防护用品,并在审判庭安检处设立检查点,除常规安检外,对进入法庭的承办法官、合议庭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辩护人全部测量了体温,查看是否按照要求佩戴口罩,询问了是否到过疫区及接触过确诊、疑似病人以及是否属于居家隔离人员。经查,所有诉讼参与人体温正常,无异常发现。案件审理期间,在庭审中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开展庭审活动,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了庭审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强为了获取非法收益,组织团伙收购大量银行卡通过操作手机、电脑转移、漂洗诈骗、赌博等犯罪资金,涉案金额近亿元。被告人赵某强、尹某心、程某旺、孟某、严某强、江某、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杨某、何某、陈某、吴某林、王某、田某、周某婷、陈某龙、孙某娟、雷某、刘某、敬某华、王某、王某洪、任某梅、张某豪、梁某、刘某庆、徐某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展开调查,控辩双方就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表达意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各项权利。人大代表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此次开庭审理彰显了沈丘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也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各界关于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的呼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策划周密、隐蔽性强、追赃困难,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方面要增强防诈骗意识,另一方面要慎重就业择业,避免为了所谓的高工资误入歧途。

据悉,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证据材料繁多。在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医疗、消防等部门大力配合下顺利开庭审理完毕,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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