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驰名注册商标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02 〗
假冒我国驰名商标金丝猴集团“金丝猴”注册商标,加工价值133798.40元“金丝猴”奶油巧克力。近日,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4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张亚伙同他人李广(在逃),在安徽省太和县税镇租用邹某的房屋作场地,并购买巧克力绞拌机2个、风干机一个、空气冷却机一台、压缩机一台、封口机2个、精磨机一台等设备,在沈丘县城关镇刘大宝处购买假金丝猴产品商标、包装箱、包装纸等物。加工生产假冒金丝猴奶油巧克力成品511件、半成品巧克力30360块,价值133798.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亚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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