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全省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要求,提高诉讼效率,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我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出台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两抢一盗”刑事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快办案进度,促进“两抢一盗”刑事案件快速办理。 首先,明确工作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规定》要求,快速办理“两抢一盗”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是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两抢一盗”刑事案件。三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四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办理“两抢一盗”刑事案件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案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其次,严格限定范围。《规定》指出, 适用快速办案机制的“两抢一盗”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罚的案件;适用法律无争议。对于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案件,应当加强警力,集中力量及时办理。 第三,强化期限要求。《规定》强调, 办理“两抢一盗”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随意延长拘留期限。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当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案情复杂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对于已经批捕或无逮捕必要的轻微“两抢一盗”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在十日内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时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案情复杂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规范办理机制。《规定》要求, 要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对重大的“两抢一盗”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适时介入,提出取证建议,及时、全面、快速固定案件证据。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要在作出决定时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抄送公诉部门;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填写《补充侦查意见书》,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 第五,强化协助配合。执行《规定》,要加强和公安局、法院联系与配合,以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快速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