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充分利用协调解决的新方法,相继成功化解了数起行政争议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近日,沈丘县法院行政庭在工作中的巧妙运用协调的方法,使一起七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 沈丘县留福镇孤残老人陈洪运生前得到其族人陈保堂、女婿金来志照料,老人去世后,陈保堂、金来志因继承0.45亩可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自2000年以来先后经过多方多次解决未果。后陈保堂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一、二审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2006年12月22日,留福镇政府对该承包地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该争议地由金来志承包。陈保堂不服,向沈丘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丘县法官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但陈保堂、金来志均不是陈洪运所在的村民小组成员,他们二人均无权承包该争议的土地。为了化解双方多年的纠纷,行政庭的法官们耐心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多次到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镇政府做协调工作。在陈保堂妻子生病住院期间,前去医院看望。在得知陈洪运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组成员陈洪蕊与陈保堂关系密切、与金来志经常有生意上的业务往来的消息后,行政庭的法官邀请陈洪蕊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化解纠纷。后在行政庭法官主持下,达成了由本村民组成员陈洪蕊承包该争议的土地,并给予陈保堂、金来志以适当的经济补偿的调解协议,报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七年的纠纷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